◎欢迎参与讨论,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、交流您的观点。
撞死狗需要负什么责任?在我国,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,它们不仅是人类的家庭成员,更是人类的好伙伴。然而,近年来,随着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,养狗的人越越来越多,不文明养狗行为也随之增多。为此,市民政局联合公安、城管等部门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,取得了良好效果。但仍有一些养狗人不自自觉,遛狗不拴绳、随地大小便等现象屡禁不止。近日,我市就发生了一起因遛狗不拴绳引发的 *** 。究竟是怎么回事呢?一起来看看。

*** 死小狗,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上的,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,需要处三年以下 *** 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需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*** 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 *** 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*** 。
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,因而构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。故意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澎湃新闻(www.thepaper.cn)9月26日从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警大队江宁中队获悉,18日,江宁中队接到一起报警,称在江宁区铜井福兴街路段,一辆轿车撞死一只小狗。当晚,中队马警官赶到现场处置。经勘查现场和调阅社会公共视频,判定犬主戴女士遛狗外出未拴绳,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
戴女士觉得交警判定自己负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轿车维修费用不公平。9月19日,戴女士拨打12345便民热线,对交警的责任判定表示不认可,认为交警对汽车撞死狗的事情不重视,要求交警改判轿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。
接到12345工单后,江宁中队对诉求人戴女士进行了解释和说明。根据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苏公交【2011】94号文件《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》第三项“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、碾压、刮擦,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,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;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,适用简易程序处理。对此类事故中,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,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”同时,根据《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“携犬出户的,犬只应当挂犬牌、束犬链,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,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,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。”戴女士未对小狗进行拴绳牵引,也没有尽到看管义务,导致小狗跑到马路上干扰了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,且引发了交通事故,作为狗主人的戴女士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澎湃新闻从江宁中队了解到,涉事轿车车主没有让戴女士赔偿车辆相应的维修费用。
◎欢迎参与讨论,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、交流您的观点。
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放开,多地阳性病例增加,医护人员的感染数量也大大飙升,医疗机构迎来了决战时刻。那么接下来大家就和腾阅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医护阳性飙升 医疗机构迎决战时刻,医护:现在是防医疗挤兑关键时刻。 医护阳性飙升 医疗机构迎决战时刻 从“二十条”到“新十条”,短短一月,疫情防控政策骤然放开,多地阳性病例激增。 大批患者涌入医院,发热门诊爆满甚至被迫关停,一些患者需要排队整夜才

工作时间:8:00-18:00
电子邮件
25538@qq.com
扫码二维码
获取最新动态
